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有利于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学校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授权、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合同分类管理部门是合同所涉事项对应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就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业务审核和管理,也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合同: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合同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教材采购以及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教学类合同的管理;
(三)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合同(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科研平台等科技类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涉及人事方面合同的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投融资、保险合同等财务方面合同的管理;
(六)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层次学历教育、教学方面合同的管理;
(七)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其他涉外合同的管理;
(八)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基本建设类合同的管理;
(九)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与处置、服务类项目采购、资产的出租出借、工程项目(除基建)、学校与后勤服务总公司之间的等合同的管理;
(十)继续教育处负责全校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成人考试等继续教育类合同的管理;
(十一)发展规划处负责管理学校接受捐赠、对外合作(境内)、校园规划等学校发展与合作类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分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二)对合同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业务审核;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指导、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处理、协助合同纠纷解决;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管理。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合同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基本规章制度;
(二)指导、协助合同分类管理部门制订专项合同管理办法;
(三)指导、协助校内各单位制作常用合同范本;
(四)负责简易程序合同签订的审核;
(五)管理和使用“苏州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
(六)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必要性、真实性、可行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
(三)负责将合同依程序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五)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六)履行合同备案、归档程序。
合同内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内容或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承办单位。
第九条 学校对合同进行分级管理。学校按照所签合同性质、金额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以下合同:
(一)涉及“三重一大”类合同(苏科委〔2018〕58号文范围内);
(二)合同周期5年(不含)以上的;
(三)其他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均为一般合同。
第十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处和审计处是合同管理的监督部门,依各自职权和工作规程对合同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承办单位应尽可能使用学校制定的合同范本,学校未制定合同范本的优先使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提供的范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己方权益。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作。
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附上大写。
第十五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违约、变更、转让、解除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十六条 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一般情况下,应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单位应根据合同情况判断是否就合同事项向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联系点)校领导进行报告,必要时将情况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及学校决策会议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具体承办人,由承办人在承办单位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的协商工作。
对于重大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组成合同谈判专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活动。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之前,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
(三)履约能力是否有保证;
(四)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五)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是否明确、有效;
(六)应当掌握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在合同谈判、洽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对谈判、洽商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资料,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延误造成损失。
第四章 合同审签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进行事前审核。审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重大程序。学校将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审核信息化。
(一)简易程序
在招标限额(苏科大〔2018〕118号文)以下的经济类合同可通过简易程序审核。由承办单位直接提交发展规划处审核。
(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以外的一般合同按照一般程序审核。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分类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承办单位与分类管理部门为同一部门时,由分类管理部门直接审核,必要时提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重大程序
重大合同按照重大程序审核。由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分类管理部门审核后,还需提交合同承办单位的分管(联系点)校领导审核;需要法律审核的提交给学校法律顾问。
通过一般程序和重大程序审核的经济类合同还需财务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审核部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并须由审核部门审批人签字。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上述语言的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有签字无具体审核意见的,视同出具同意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审核意见,如承办单位与审核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承办单位、审核部门依程序报各自分管(联系点)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完成审核的合同提请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行政印章或学校授权印章。
(一)基建合同,由基建处负责人签署,加盖基建合同专用章;
(二)继续教育合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印章;
(三)人事类合同由人事处负责人签署,加盖人事处印章;
(四)科研类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或人文社科处负责人签署,加盖科技合同印章;
(五)除以上几类合同外,重大合同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署,一般合同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加盖合同专用章;
确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按学校行政印章用章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各类印章。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署前,原则上应由对方当事人先行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随时向分类管理部门、分管(联系点)校领导、必要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决策会议报告合同执行进展,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合同分类管理部门、牵头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指导、监督、协助合同承办单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应向分类管理部门反馈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八条 履行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四)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出,经原审核部门同意,必要时须报分管(联系点)校领导或学校决策会议同意后执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电子通讯记录、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三)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损害学校无形资产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被骗的;
(二)未经授权、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没有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承办人及承办单位、合同分类管理部门、合同牵头管理部门等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资料收集、归档与保管工作,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档案室保管;每年年底,承办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向发展规划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分类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及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合同范本,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原《苏州科技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苏科〔2012〕36号)、《苏州科技学院经济合同审签管理办法》(苏科〔200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苏州科技大学简易程序合同审签单
2. 苏州科技大学一般程序合同审签单
3. 苏州科技大学重大程序合同审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