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部门印章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的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严格使用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相关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部门各科室要规范执行本办法,加强印章管理。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印章的使用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名称
第三条 部门印章名称:“苏州科技大学发展规划处”。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名称:“苏州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条 校友会印章名称:“苏州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与注销
第六条 部门印章须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刻制。
第七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
第八条 校友会印章须由校友总会秘书处根据《苏州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依法申请刻制。
第九条 印章刻后即刻启用,并设专人妥善监管。基金会印章在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部门领导批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审批权限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各类申报材料、审批材料等重要文件;其他特殊用印。
第十二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行文、发函;经基金会秘书处、理事会认可后签署的具有法律责任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 校友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各地区校友会的成立文件、换届文件、奖励文件;校友总会理事会的换届文件;校友总会以及各地区校友会的组织机构聘任文件。
第十四条 部门印章的审批权限:
部门印发的各类常规公文,经办的各类申报材料、审批材料确有必要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印章监管人员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审批权限:
基金会印发的各类行文、发函,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印章监管人员加盖印章;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办理签批手续,由印章监管人员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校友会印章的审批权限:
各地区校友会的成立文件、换届文件、奖励文件、校友总会理事会的换届文件、校友总会以及各地区校友会的组织机构聘任文件须经校友总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印章监管人员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登记:
印章使用时须在印章监管人的监督下做好登记工作,使用“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序号、使用日期、盖章内容概要、盖章数量、使用人签字和备注。
第十八条 印章的责任追究: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科技大学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